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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農村再生總體規劃的全縣各鄉鎮巡迴座談會,至今已經在全縣的31個鄉鎮中,舉辦過17個鄉鎮了。在巡迴過程中,發現地方有許多共同的課題,先來談談,與大家分享…
大致歸納如下:
一、地方大家長的態度
首先,要先感謝鄉鎮公所的熱心接待和參與,讓我們感受到多數的鄉鎮公所對地方發展的熱切關心。畢竟,目前的農村聚落中,多數的社區組織並不太了解農村再生機制的內容,亦無力撰寫農村再生計畫。仍期待鄉鎮所能給予支持與領導,解決弱勢社區未來在整體提案中發生落差的窘境。雖然多數公所仍採積極鼓勵與協助的態度來回應農村社區組織的需求,但其中,仍有部分鄉鎮公所卻採取消極看待農村再生機制,甚或採取泛政治化的批判與對抗的態度,鼓動鄉民來抵制參與。而鄉民的盲從,亦讓人相當失望與憂心。
由於,在農村聚落生活中,鄉鎮公所扮演著主導地方派系、財政、建設、社會福利與政治等等層面的重要角色,因此,如何讓鄉鎮公所能有效參與農村再生機制,帶動組織成長,而又不妨礙農村在地組織的提案自主權利,實為值的重視的課題。
二、農村再生計畫的提案者
多數的農村社區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主要是帶動農村休閒娛樂等活動。部分組織理事長係為村長兼任,此時社區事務與村長職務可共同統御無礙。但多數的村長卻是與社區發展協會分開運作,長期存有派系不合的歧見。目前農村再生計畫的提案單位僅授權給社區組織,亦造成村長的反彈。雖然村長也可以再自行籌組另一立案單位來運作,但實際上又造成地方派系的分化與對抗。由於村長為目前地方政府體制中的合法領導者,政府政策的推行,皆循交辦村長的方式來推動。而目前悠關聚落發展的大事:再生計畫的提案權,卻無法讓村長參與,難怪實際造成村長對此政策的失望與無力感。鄉鎮公所亦有類似感受,尤其在社區組織無力提案的聚落,公所原即有意由公所先來推動(目前多數的社區建設計畫,實際上也是先由公所承辦幫地方寫計畫),待未來社區組織有能力了,再由社區自已來提。但目前的再生條例草案規定,鄉鎮所也只能略表意見,卻無實際參與的主導地位。
三、社區組織規劃的技能
目前農村聚落中,多數為教育程度不高、年紀較長的老農民,即便對地方發展有些具體想法,但實在無法獨力撰寫出一本農村再生計畫。更遑論,此計畫還要送給專家委員來審查、還要和其他社區競爭提案。除了年紀大對電腦操作能力不足的問題外,農村村民的困難還在於,社區組織皆為無給職,除非是退休人員具有一定經濟能力與教育程度者外,社區組織不論是在時間上、設備上、場地上與經費上,皆難以操作「社區參與」的農村再生計畫。在座談會上的出席者,每每見到滿頭白髮的農民長者,聽著農村再生計畫的美好願景,但總是嘆氣的訴說著,自身的有心無力。因此,農村再生的機制中,嚴重失落的一環係在於社區提案過程中,如何給予主動積極的協助,促使農民恢復對達成願景與再生機制的信心。
四、法令的完備度
推動農村再生機制的關鍵,仍在於法令的完備度。若能提供必要的強制性,對於抵抗參與或荒廢土地的地主,應有一套解除其武力的強制規定,使推動者在一定的條件下,能有提案的正當性,解決現狀問題。否則,光是取得土地同意這一部分,就可能癱瘓整個機制或使計畫的願景無法達成。目前政策宣示的2000億基金具有極大的誘惑力,亦給農民們有極大的希望,若因法令不完備,致使推動執行困難,相信農民們對政府的信賴度亦有可能一夕落空。
~台南縣農村再生總體規劃工作團隊~鄭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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